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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8-08 10:08:57


广州市电子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州市电子技术协会

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Electronic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GE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主要由电子产品生产厂、商、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专家等专业人士自愿组成,是专业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施行)》的通知。不断更新知识,推动行业技术规范和发展,提高理论、政策技术水平,为厂、商、社会和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座1511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吸收、引进国内外电子信息、IT网络、智能控制、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理念,推广中、小、微企业电子信息技术的研发、生产、营销,向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意见,推动和协调产销技术标准。

(二)组织电子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中各个环节的技术观摩学习和交流,推动技术的进步,向社会普及电子信息、IT网络等科学知识,与学校、青少年宫合作向青少年普及电子信息、机器人等智能控制技术,提高青少年学科学、爱科学的意识。

(三)举办学术报告会和技术讲座,策划举办高新技术产品巡展,推动企业快速掌握市场动态,提高应对市场的能力,组织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会员单位、电子信息企业研发、生产、经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开展电子信息、IT网络、智能控制、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咨询服务和技术统计报告服务。

(五)发展同各有关学术团体的友好关系,促进先进电子信息技术的学术交流。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推荐会员提出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应用方面的先进技术和意见。

(七)收集整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电子信息企业的研究成果和市场营销、拓展案例和文章资料,出版技术刊物,以丰富学术交流内容。对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或技术总结报告,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推荐或申请给予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后一式两份交本团体秘书处;

(四)将批准入会通知书发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未批准的应予说明);

(五)申请单位按本团体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六)本团体秘书处收到会费后,申请单位即成为本团体的正式会员,并在本团体网站和有关刊物上公告;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团体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与本团体的沟通,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积极参与应对行动,维护行业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会员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原则附章程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电子技术协会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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